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第三十条已修改招标人应当当场宣布中标人,向中标人发送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