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