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第八条已修改设置无线电台,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的申请书和主管机构的审核批件。符合条件的,为其预指配频率;符合条件但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或使用军用频率设置地方无线电台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频率使用批件。取得频率的无线电台可进行试运行;试运行合格的,必须发给无线电台执照。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