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章 无线电台的设置和使用管理第六条已修改使用除公众移动通信电话外的无线电台必须持有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台执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取得执照或执照已超过有效期限的无线电台,不得使用。无线电台执照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