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章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工作频率、功率、占用带宽和杂散发射指标应经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事先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