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三章 无线电频率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