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无线电频率资源实行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无线电频率可采取划拨、招标或拍卖的形式指配。

指配和使用无线电频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频率管理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