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定期审计监督制度,主动接受农经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县级农经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工作,对乡级、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运营、财务收支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审计,对占用、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