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资产、账目和财务移交手续,并保证账簿、凭证和档案的完整。民主监督小组协助县级农经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工作进行审计。财会人员离任时,应当在民主监督小组的监督下办清交接手续。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