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