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的登记应当及时、准确,做到帐物相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