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半数以上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四)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五)以集体资产提供担保;(六)其他重要事项。前款事项涉及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丧失的,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通过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