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九条未知(-1)用人单位录用、接收职工,不得向其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集资款等款物,不得扣留其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等证件。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不集资或者不缴纳抵押性款物而拒绝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接收女职工,或者提高对女职工的录用标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