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未知(-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和职工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