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未知(-1)

劳动行政部门及地方工会应当根据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需要,对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