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绿化工程未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化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