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

(一)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三) 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