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城市绿地按下列职责进行建设:(一) 公园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三) 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