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城市各类绿化工程应当进行竣工验收。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成的附属绿化用地面积和位置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验收,并应当通知市绿化主管部门参加;将验收结果载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市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有关资料应当纳入城市建设档案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