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尸体火化后,提倡不留骨灰。保留骨灰的可在陵园、殡仪馆、乡(镇)骨灰堂安放,也可安葬在经营性骨灰公墓。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