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实行火葬地区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