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殡葬管理办法/第二章 火葬管理第十条有效在实行火葬地区内的医院要严格管理尸体,禁止外运土葬。尸体运出医院时,须查验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运尸火化证》,方可放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