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泉域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现泉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