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进行水文地质勘探,经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后,还应当报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勘探孔变更为水源井。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