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兰村泉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兰村泉域水资源保护区内,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有关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取水计划,由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确定;开采量报送兰村泉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备案。取用水单位应当向水资源费征收部门报送年度取水量和年度取水计划。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