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适用单位在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的十五日内,应将失业职工的人事档案及有关资料移送失业保险机构,并通知失业职工在一个月内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