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按照当年全市实际收缴的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提取。

失业保险机构管理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