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按照当年全市实际收缴的失业保险费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二十五提取。

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