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参照本县(市、区)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由失业保险机构发给丧葬补助费,并对其扶养的直系遗属发给一次性抚恤费。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