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同时发放医疗补助费。发放标准为本县(市、区)当年法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身患大病,在失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院治疗,个人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失业保险机构申请大病医疗补助,经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同意,可凭医院出具的医疗费单据,一次性补助百分之六十。一年之内,补助总金额不得超过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二十倍。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