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失业保险基金的开支范围:

(一)失业职工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医疗补助费、丧葬补助费和抚恤费;

(三)女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计划生育分娩补助费;

(四)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经费;

(五)失业保险机构的管理费。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