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