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