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监督工作需要,可以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货站、动物及动物产品仓储、交易市场等企业派驻官方兽医。相关企业应当提供工作所需的场所和工作台等设施。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