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查处机关或复查机关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