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查处机关或复查机关发现本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

上级行政机关发现下级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可以直接处理或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重新处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