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管辖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重大复杂的投诉、举报案件,由企业负担监督机构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