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禁止非法增加企业负担条例/第四章 投诉与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有管辖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送达投诉、举报者,同时抄送同级企业负担监督机构备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