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民航管理部门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