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用机场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民航管理部门及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会同当地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划定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编制电磁环境保护图表,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抄送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纳入当地城市规划管理。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