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料。因施工确需在人行便道上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到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