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堆放物料。

因施工确需在人行便道上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到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