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交付使用的城市道路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城市道路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由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保修。未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道路的养护和管理,所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工程投资成本。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备案。市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将备案情况送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