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二章 机构与设施第九条有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