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固定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相应的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保教人员。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