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学前教育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