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学前教育管理条例/第四章 学前教育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