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前教育机构收取的煤、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应当按照中小学校的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