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的学前教育,是对0-6周岁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

本市倡导和支持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早期教育,重视并扶持学龄前残疾儿童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