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制度,保证学龄前儿童的人身安全。

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学龄前儿童,严禁歧视、侮辱、虐待、恐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龄前儿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