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奖罚第二十八条未知(-1)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者,给予通报批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