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未知(-1)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爱卫会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拒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标准规定的,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者,给予通报批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