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从事商业、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并可对个体经营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经营者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