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未知(-1)

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缔和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死亡事故的,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矿山企业的具体处罚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