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未知(-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煤炭、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