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未知(-1)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有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以及施工机械、设备等,并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