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机制,统筹整合涉及水土保持的各类项目,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护性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充分发挥水土保持项目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