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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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创新水土流失治理机制,统筹整合涉及水土保持的各类项目,以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林、田、路全面规划,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保护性耕作措施综合治理,开发利用水土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充分发挥水土保持项目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