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章 规划第十条未知(-1)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与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并进行公告。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